主题:请教老师 :2006-4-24 12:24:03


留言者
阿波

老师,您好,最近在查一些关于反垄断法的资料,对反垄断立法的进
展也非常地关注,请教老师在哪里能找到正在立法中的我国反垄断法
草案呢?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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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不好意思 :2006-4-19 11:17:57


留言者
April

时老师,我的功底太薄了,请您以后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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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公司法三问题 :2006-3-22 11:42:57


留言者
兰智如


时老师您好!
耽误您的宝贵时间,我向您请教三个问题。
1.公司之间互相借款是否合法?如甲向乙借500万,其利息能否
得到保护。
2.中外合资企业向中方股东提供连带保证,如何适用法律?新公司
法第16条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合资公司只有董事
会,如何操作?如合资外方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己方的权
利?
3.甲有限责任公司欠乙,丙两银行贷款无力偿还。经协商,乙丙成
立联合监督委员会,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一决议,授权该联合监督委员
会管理甲公司;公司公章,财务章都由该委员会管理;公司一切事务
的决定权,执行权都由该委员会享有,股东会完全架空;并且股东会
承诺该决议是不可撤销的。请问银行因该决议获得的权利能否受法律
保护?股东会是否能随时撤销该决议?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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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垄断犯罪的刑事程序 :2006-3-19 14: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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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y206

您好:
   我是法学的应届毕业生,正在搜集毕业论文的资料,不知道您能否
在,<<垄断犯罪的刑事程序>>方面给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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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敬致时老师 :2006-3-17 1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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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学生

尊敬的时建中老师,

您好~很抱歉因为非学术的问题打扰您。我是民商法学院的一名学
生,本学期有幸选修您的商法(二),亦对您的授课非常喜爱。
在您决定排座位前,我每次上课都会五点多起床,在第一时间冲到教
室占座,力求在您的课上有一个较好的座位。由于选修和旁听您课的
同学很多,教室拥挤且显嘈杂,使得您的授课更加辛苦~同时对于我
们占座的同学来说,一个较好的座位对于保证听课质量也更显重要。
您在上课时十分强调知识的贯穿,因而在讲授《证券法》时很多涉及
到上学期您所教授的《公司法》课程内容,这对于我还有许多上学期
没能选上您商法(一)的同学来说就意味着必须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注
意力,聆听和理解您的授课内容。与我而言,每次五点多起床到教室
占座虽然辛苦,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听课质量,还是觉得非常快
乐。
本周二您宣布排座位之初,我也觉得非常高兴可以不受占座之苦。然
而看了您留下的选课名单后,心里却凉了半截。我的名字非常靠后,
按照您课间说的排座模式,我的位置应该在第十几排,亦即教室的最
后面。也许对于有位置可以坐下来上课本就该抱着感恩的心态,然而
我仍想冒昧地请问您现在名单上的排序是如何形成的?
其一,商法(二)是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必选课,较之对于其他法学院
或非法学专业而言地位更加重要。为何民商院的同学名单列于法学
院、国经院之后?对于本院的必选课是否应该保证有较好的座位条
件?
其二,个人的名单顺序如何形成?以我为例,我是第一批选上您课的
同学(正选第一天抽上),按学号或班级来排亦应在前列,为何我的
名字如此靠后,实是不解。既然没有统一的排列标准,这份名单的顺
序如何形成?
我知道以这种小事来打扰您实属不该。您宣布排座之目的亦在缓解教
室拥挤的状态,使选上您课的同学都有座位可坐。但我斗胆请问您是
否考虑到这其实恰恰是一种不公平:占座的同学一大早起来,只为能
坐好一点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也该属于“劳动所得”吧?而排座却
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同学们选择的权利,在事实上取消了公平占座的
可能。
对于一个学生来说,重要的是如何在课堂上尽可能地收获老师讲授的
知识,同时在课后努力钻研,本不该拘于座位情况之类的“小节”。
但我仍觉得这样的排座方式形似公平,实不公平。如果可以的话,我
宁愿仍然坚持五点多“艰难”起床,在稍靠前的位置上拜听您的授
课,以提高课堂学习的质量。
如果您依旧决定排座,那能否恳请您考虑商法(二)为民商院必选课
这一实际,适当安排各院座位~
最后再次对因这样的问题打扰您深表抱歉,同时也感谢您在百忙之中
看完这封邮件。在此谨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一切都好~!!


                                  您商法(二)课上的一位学生
                                                            
                                                 
 
[管理员 回复:] 
谢谢你的留言,同时我很赞赏你这种表达自己意见的精神!
    读了你的留言之后,我也觉得这样的排座方式确实有“形似公
平,实不公平”之嫌。在下次课的课间,我们一起讨论完善一下排座
的方式,使大家既可少受起早占座之苦又能鼓励“劳动所得”。确
实,既然规则“应当是衡平、正义和便利的[引自《美国法的变迁》
一书]”, ,排座规则也不能例外。
    另外,对于名单排序的形成规则我一无所知。
[ 2006-3-17 23:3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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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座位 :2006-3-12 11:26:57


留言者
快乐至上

您可不可以给选上您商法二的学生排座位啊?我上的是周二上午第二
节课.明明选上了,但早上六点去都占不上座的.
 
[管理员 回复:] 
你提到的座位问题可望在下周解决,有一个富有公益心的同学将在下
周把作为表贴在教室。一方面,希望大家对号入座,同时,应当给没
有选上课的同学留出必要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学秩序的和
谐!
[ 2006-3-14 21: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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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thanks :2006-1-7 6:20:44


留言者
hanjunyan

整理的很棒,辛苦了!!!
 
[管理员 回复:] 
谢谢支持!
[ 2006-1-9 0:08:32 ]
给hanjunyan发信   访问hanjunyan的主页   hanjunyan的QQ号码:没填写   hanjunyan的IP地址是:218.1.*.*   回复该留言  删除该留言
 主题:课件 :2005-12-29 21:54:51


留言者
gail

时老师:剩下的课件什么时候发上来啊,我等等等好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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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sorry :2005-12-28 5:39:32


留言者
houliyang

我没有注意到我们已经有了已经有了更新的《公司法》了。但是,公
司法20条第三款含义依然含糊,比如什么叫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何定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连
带责任”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诉讼时效为多长?这些可能还是需要具
体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比较起来,破产法35条更为清楚明确一点,
所以使用破产法35条更为实用一点。因为,如果使用公司法20条第三
款,律师可能就陷入不必要的法条解释困境。除非无法使用破产法35
条,否则我不会纠缠在公司法20条第三款。但是一般情况如果债权人
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我看子公司也就是要面临破产了,否则如何判
断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因此,我感觉可能以后的解释还是会
尊重破产法35条的。不管怎么样,公司法也变得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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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关于公司法的问题 :2005-12-28 5:04:38


留言者
houliyang

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果母公司利
用子公司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子公司没有能力清偿。这时可以用
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又一点看。我感觉实质问题是母公司如何利用子公
司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你这么说太空泛了。可能破产法里面有几条
的内容涉及你所说的问题。但是绝对不是什么“揭开法人面纱制
度”,请问这是公司法哪一条规定的?我看楼下有点混淆法律和法学
的区别了。
 
[管理员 回复:] 
111
[ 2006-1-9 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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