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规制;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学科定位;整体评价;规制背景与任务
一、规制的内涵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规制的起源及其内涵
Ekelund,1998)其最早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是指政府官员制定法令允许受规制的工商业提供基本的产品和服务。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政府为产品和服务制定“公平价格”,从而否认古老的斯多葛派的 “自然价格” (由卖者和买者协商)。这里,规制的概念虽然古老,却隐含这样的逻辑:政府拥有强制权,并依此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干预。(Hirsh, 1999)这一古老的逻辑在现代得到了继承和延伸。
现代意义的规制在不同的文献和经济学家那里有不同的解释。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解释,规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规制的法律基础由允许政府授予或规定公司服务权力的各种法规组成。(中译本,1996:137)《社会科学纵览——经济学系列》对规制给予一个更为详尽的解释:规制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形式,即通过设立政府职能部门来管理经济活动;通过对抗性立法程序而不是无束缚的市场力量来协调产生于现代产业经济中的经济冲突。它是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于极端的政府所有制(government ownership)和自由放任的市场之间,通常发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取向的经济中。规制包括对商业行为的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Magill,1991:1973)伯吉斯在市场不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经济规制,在外部性的基础上提出社会规制。(中译本,2003)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也对规制进行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的划分。经济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社会规制是指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以确保国民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规制。(中译本,1992)从上述对规制解释的相应文献来看,规制是政府机关(规制机构)依据法律授权而做出的一种政府行为,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Kahn, 1970)这些定义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有时与实证分析得出的的结论——规制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发生偏差。
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提出另一范式的定义:规制作为一项规则,是对国家强制权的运用,是应利益集团的要求为实现其利益而设计和实施的。(Stigler,1970:3)尽管施蒂格勒此处的定义仅限于对产业的控制,过于狭窄,但他不再将规制看作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而是看作政府与产业之间的一种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和丰富了规制的内涵。
史普博(Spulber)则另辟蹊径,在综合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定义的规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规制的内涵。他认为尽管市场是规制政策存在的理由和前提,但所有定义都倾向于把市场忽略掉。他试图将行政决策的模型和市场机制的模型统一起来,将规制视为消费者、企业和规制机构互相结盟并讨价还价(博弈)的过程。(史普博,中译本,1999)
目前,中国学者也尝试对规制内涵进行界定。王俊豪认为,政府规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规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规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王俊豪,2001:2)张红凤认为要给规制下一个适当的定义要考虑多重因素,比如规制目的(涉及规范目的和实证目的)、规制主体与客体、规制程序、规制发生的时机等问题,否则会以偏概全。因此,现代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权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包括微观经济无效率——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与社会不公平),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张红凤,2005:8)曲振涛则对规制主体进行扩展,认为在新的规制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规制主体应包括具有相应规制强度的各国政府规制执行部门、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核心是政府规制执行部门。(曲振涛,2006:3)
(二)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什么角色,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在哪里,一直是经济学界无法回避的一道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由古典类型向现代类型的演进,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光靠市场“看不见的手”会出现失灵,经济资源无法达到最优配置;在一个现代经济体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要寻找恰当的平衡。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等人提出一种新的市场观:现代经济是混合经济,既要承认市场的作用,又要承认政府的作用,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因此,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不足。
规制实践在市场经济国家由来已久,迄今经济规制经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的动态演进过程。如美国现代意义的经济规制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国会创建州际商业委员会(ICC)时起,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其间,经历几次大的变化:1909~1916年进步党时期出现第一个规制立法高峰期;一战后,规制停滞不前;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是大规模的规制高潮期;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是大规模的放松规制浪潮期;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出现再规制的动向,形成当代的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期。而社会规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呈现持续加强的态势。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首先在食品、药品等方面进行规制,到60年代呈现持续加强的态势。如美国于70年代后设立环境保护局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和原子能规制委员会等。由此,社会规制得到发展和壮大——环境的规制,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制,医药产业的价格和进入规制,金融信息的披露规制,劳动合同(特别是种族和性别报酬歧视)的执行。总之,规制政策在不断向前演进,并且其经历的道路并不是回复原位,而是螺旋形的,力求沿着市场经济最优功能的方向迈进,对经济增长和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美国在规制政策演进的过程中,经济出现戏剧性的变化。Kotz根据这些变化,将1900~2001年划分为四种制度结构,并对其GDP增长率进行了比较。(Kotz,2003)如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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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Maddison(1995:150-151); U. S. Bureau Analysis(2002);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2);
从表1-1可以看出,规制主义制度结构的两个时期与美国规制出现和规制形成高潮两个时期基本吻合,GDP取得较高速度的增长,优于两个自由主义制度结构时期。二战后的规制主义制度结构的GDP增长速度竟然比一战后的自由主义制度结构高于3.67个百分点。这主要因为政府在规制主义制度结构时期里更多地介入经济。比如在进步党时代(Progress Era)一系列新的政府经济职能出现,如规制某些产业(包括食品制造、药品生产和电力)、反垄断政策的实施以及对金融部门的规制。二战后,大量新的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出现,如高度规制主要垄断产业。但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规制无效率,加上思潮转向和技术变迁等因素的影响,规制高潮终止,放松规制(主要是经济规制)势头出现。从放松规制的效果来看,它释放了自由竞争的空间,提高效率,同时带来恶果。美国加州——第一个大规模放松电力零售市场的州——在2000年10月到2001年4月期间,美国的纽约和加拿大的多伦多在2003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大停电事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比如,许多医院、市政水处理和控污等部门面临断电的预期,被迫做出一些影响人们生命安全的选择;加州最大的公用事业单位——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在2001年宣布破产(Rossi,2002; Navarro,2004);在航空、银行、有线电视等行业中,由于放松规制,有保证的公平价格、高质的服务和市场中的诚信受到威胁和挑战;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与之类似的金融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例都与政府放松规制,不能充分行使适当的规制职能有关,从而从反面论证了政府规制的重要意义。目前,种种迹象表明西方国家放松规制的钟摆已经摆到终点。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在它是混合经济的时候才能取得成功。没有市场,没有民间工商企业,政府就不能兑现它对公民所作的创造和维护繁荣的承诺。同样,如果没有政府适当的规制作用和监督作用,市场和工商企业就不能良性运转。(张红凤,2005)
二、规制经济学的变迁与学科定位
(一)规制经济学变迁
伴随着规制的动态演进及其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是,规制研究主题的转变和规制经济学的从无到有,从不完善、不系统到逐步完善和系统。纵观规制研究领域,先后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规制中的激励问题”四次主题转换,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四大理论,从而形成规制经济学的变迁。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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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是规制经济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其基本原理早已存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中。它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应公众矫正市场失灵(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提供规制。它既是一种规范理论,又是一种实证理论,因此又被称为“作为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Viscusi, 1992)从规范角度,它认定市场失灵(应该何时引入规制)和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应该怎样克服);从实证角度,它研究规制为何出现和如何出现,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在规制领域最早的研究主题“市场失灵与政府的矫正措施”下产生的。早在1848年,穆勒率先研究自然垄断及其相关的政府规制问题。他分析了伦敦煤气和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崩溃的结果,指出在自然垄断存在以及大规模经营才有利的情形下,最好的政策是将该产业看作是一项公用事业,由政府经营或交给条件最好的企业经营。(John, 1848) 在穆勒的同时代,Dupuit(1944)探讨规制领域的价格规制——边际成本定价,即探讨政府的矫正措施。他被认为是第一个强调规制设计问题的人。但传统规制理论或原理被冠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名称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芝加哥学派为新提出的规制经济理论找一个基准点时完成的。(Hantke-Domas, 2003)在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创立之前,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原理几乎主宰了经济政策的思想。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基于其研究主题主要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不被规制的市场运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从而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在科斯(1960)和后科斯时代外部性发展为市场失灵的证据之前,自然垄断一直是支持规制的第一个而且唯一正式的证据。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以基于自然垄断的最优规制方案主要有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价格规制又先后出现边际成本定价规制(Dupuit-Hotelling模型)、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规制(Ramsey-Boiteux 模型)、回报率规制、价格上限规制等模型。(张红凤,2005:90-128)基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案主要有:直接规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如利用征税或补贴的方式解决;私人解决方案。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方案主要有质量保证和最低质量标准规制,以解决道德风险和“柠檬”市场问题。(Leland,1979; Shapiro,1986)
随着政府规制范围的扩大——由经济规制扩大到社会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几乎用来解释所有的规制问题。然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预见直到20世纪60年代未得到系统验证。当时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应用,为这种系统验证提供契机和工具,从而引起规制领域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的诞生。在对规制政策效果的检验中,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实证方面的批判:实践中规制无效率,规制的产生不完全是因为市场失灵,规制方案产生不合意间接效应。同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遭到规范方面的批判:规制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令人质疑;即使是,仍缺乏一种使公共利益行为转化为立法行动的机制。这两种质疑使规制理论沿着两个方向取得进展:超越“公共利益”范式,发展起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突破信息完全的假设,发展起激励性规制理论。
2.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the interest group theory of regulation)是在第三个研究主题“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下产生。这一主题由前两个研究主题所诱发:对规制效果的检验,导致学者对传统规制信念的动摇,相信在市场失灵背后有其他原因导致规制的产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是规制的动因,即利益集团通过寻求规制增进它们(私人)的利益,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政治家或规制者个体行为假说和利益集团行为假说),通过选择行为谋求最大效用。它包括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以及近期发展的新规制经济理、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又属于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内容,所以放在激励性规制理论中来论述)。
(1)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简称CT)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最早雏形,认为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该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大企业控制国家机构的版本、早期政治学家的版本和后来的正式版本。在某种程度上,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符合规制的经验观察,因而更具说服力。但该理论仍有致命缺陷:缺乏理论基础,没有解释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无法解释现实中的许多现象。如当单一规制机构规制利益不同的产业时,该理论缺乏预言力。
(2)规制经济理论(the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简称ET)建立在否定公共利益理论和扬弃规制俘获理论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到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有力地解释了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该理论由施蒂格勒(Stigler, 1971)开创。施蒂格勒在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经济行为人为理性人的两个基本假设下,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方法来分析规制,从而将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同时通过使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推论出一个产业的成员比分散的人均资本收益小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激励和组织去影响政治,规制可能被小产业集团俘获。而现实中一些有力的消费者集团的出现以及规制经验,引领佩尔兹曼进一步扩展施蒂格勒的观点,并将其模型化,提出最优规制政策模型——规制决策者的政治利益是通过使政治支持最大化来实现的,其最优条件是政治支持替代率(绝对值)等于生产者利润和消费者剩余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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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政府官员在竞争的利益中进行公断,而不是总取悦于某些产业集团。(Peltzman, 1976) 进一步,贝克尔提出政治均衡模型,分析在规制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由集团的相对影响力决定)及其有益后果——纠正市场失灵、降低社会福利损失。(Becker,1983; 1985)在一般静态模型中,既说明了规制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又说明规制的提高经济效率功能,是规制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次壮举。
总之,规制经济理论成就在于将政治行为纳入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或者说将人类利己行为假说应用到政治程序中。但该理论存在许多缺陷,表现为:过分强调利益集团的作用,忽视规制者的作用;无法有效地解释放松规制;忽视信息不对称,缺乏委托-代理理论,从而无法解释规制者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权力所在。这些理论缺陷分别由新近发展的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等加以弥补。
(3)新规制经济理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是由McChesney(1987; 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构建的。其扬在于他从两方面肯定ET取得的重大进展:政治行为能够重新配置资源;政府不再作为一个整体,而是作为个人的一个复杂网络,其中每个人都有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动机。这样,ET就演化为研究政府规制力量如何转化为私人目标。但McChesney的贡献并不在此,而在于对ET的“弃”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抽租模型。其“弃”表现在,明确指出已存在的规制经济模型的两个严重缺陷,并做出批判:尽管ET意识到政府不是一个“整体”,但政治家的作用没有很好地整合到模型中;只描述规制者为胜出的利益集团创造一个本不存在的租金,因而只是创租模型,不能很好地解释许多规制法令如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取向的规制法令的颁布。他认为政治家不仅是面对竞争性的私人需求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而且是自身需求的独立行为人,除创租外,还考虑依其他方式从私人那里获利,由此构建抽租模型——创租只是政治家从立法程序中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特例,更为一般的是,政治家首先通过威胁,然后通过豁免,抽取已存在的私人租金。其关键点是政治家拥有一种产权,使其不仅能创造政治租金,而且能通过给私人租金施加消灭的威胁来抽取租金。新规制经济理论强调政治家在规制中的主动作用,一改规制经济理论过分关注需求的缺陷;抽租模型比创租模型更具普遍性,对现实更具解释力;因发展中国家抽租实践更为公开化,抽租模型对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规制更有意义。
(4)内生规制变迁理论(the end ogenous theory of regulation change)由Ellig(1991)提出,试图将规制演进(由规制到放松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弥补规制经济理论只将规制作为经济系统内生变量的缺陷。一方面,内生规制变迁理论模型继承和发展了贝克尔模型,在完全信息的假定下,引入时间因子,引入对未来成本-收益的现值的理性预期,将规制内生变迁整合到贝克尔模型中,根据成本-收益的现值变化,推出一个新的政治均衡模型,由此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变成动态。这无疑使规制经济理论向现实更接近一步。另一方面,该模型进一步接近现实,假设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制的成本-收益的理解发生偏离(即理性预期失灵),从而推论出规制沿着偏离无谓损失最小化的路径行进的结论。这意味如果利益集团系统地高估或低估税收、补贴、无谓成本的现值,那么无论是再分配的数量还是变迁的时机都不是最优的。在这种情形下,对转移财富的数量或转移财富机制的类型进行约束,效率就可能得到改善。
总之,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了供求分析的框架下,从而实现“为什么规制”理论上的突破;不仅将规制内生于经济模型,而且将规制变迁内生于经济模型。
3.激励性规制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the incentive theory of regulation)是在“规制中的激励问题”的研究主题下产生。该主题的兴起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传统规制理论自身发展面临危机:忽视信息不对称,由此设计的最优规制方案应用于实践时无效率;“引入竞争替代规制,根治规制无效率”的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的主张在实践中陷入困境。由此,规制中的激励问题“浮出水面”。外因表现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信息经济学和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等得到迅速发展,这为分析规制问题提供新的工具;实践层面发生声势浩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的推动。
激励性规制理论不象传统规制经济学那样关注特定的规制制度,而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下,在机制设计文献的传统下,以刻画最优规制为目的,设计激励机制。该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
(1)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坚持“公共利益”范式,将政府看成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在此前提下考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将规制归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规制激励模型。 Loeb 和 Magat(1979)的L-M模型,强调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构建规制过程中的“说真话机制”,开创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先河。此后又出现Vogelsang 与 Finsinger(1979; 1985)的V-F和 F-V模型, Baron 与 Myerson(1982)的最优规制激励模型以及Sappington(1983)、Baron 与 Besanko(1984)对该模型的扩展, Sappington 与 Sibley(1988)的ISS模型, Laffont 与Tirole(1986; 1988)的一期静态委托-代理模型与激励性契约的动态学,Sappington(1991)的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委托-代理模型,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如利Littlechild(1983 )的RPI-X方案等。上述模型均是将信息结构作为外生变量来研究。然而,实践中信息结构往往是内生的,需要当事人主动去获取;信息的获取有价值,但需支出货币投资。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信息结构内生化模型,如Iossa 与 Stroffolini(2002)模型。该模型在价格上限规制下将信息结构内生化,以研究信息获取的激励、信息获取问题的效应;并把价格上限与最优机制进行比较,评价信息获取是提高还是降低了福利损失。
(2)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坚持利益集团范式的基础上,吸收了政治学中前沿的规制体系非整体观,打开政府“黑箱”,将其分为规制者和国会两层,承认规制者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从而创建了包括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科层结构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在更复杂的框架下探讨规制激励机制。该理论最早的系统表述由Laffont 与Tirole (1991)完成。他们认为利益集团要影响政治决策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决策影响他们的利益;他们有力量影响政治决策在于规制中有他们的切身利益;当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作俘获规制机构的成本时,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这项机制既要描述规制机构的激励和行为,又要描述利益集团的激励和行为,还要描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具体的激励模型有多种,包括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无合谋的规制模型、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合谋下的规制模型、多重利益集团存在时的规制模型等。
简言之,激励性规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严重背离现实的假设,其具体模型,要么可以直接用到规制实践中,如价格上限规制的广泛应用;要么为规制实践提供一系列深刻的洞见。激励性规制理论同样也存在严重缺陷,如假设过于严格,机制设计过于复杂和“纯技术性问题”,规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存在一些严重问题,缺乏制度因素的分析,等等。
4.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the competition theory under a regulatory framework)的产生与规制领域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检验规制政策的效果,并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有关。如前所述,这个主题起因于人们对传统规制信念的质疑。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这一主题的研究逐渐成为规制经济学研究相对活跃的一个领域。经济学们纷纷证明实践中规制无效率,并带来不合意的间接效应。在此背景下,该理论几乎与规制经济理论同时代兴起,后来一直未退出规制经济学领域。在激励性规制理论兴盛的当代,该理论仍然存续和繁荣,并产生了新的竞争分支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竞标(franchise bidding)理论、可竞争(contestable)市场理论、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理论、直接竞争理论等。
特许经营权竞标通常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承诺以单位最低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保证质量满足特定标准的企业。它依事前即竞标阶段的竞争,保证中标者事后即生产和销售阶段不采取垄断行为,将价格和利润保持在竞争性水平上。这一理论的最早雏形是历史上查德威克所提出的契约管理原则。德姆塞茨沿着查德威克的传统,对自然垄断理论提出质疑,认为其不能揭示从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到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之间的逻辑步骤,主张以特许经营权竞标替代规制,从而重新将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引入规制经济学领域。(Demsetz, 1968) 但该模型有很多缺陷,如过分地简单化,模型是静态的,缺乏制度分析等,因此遭到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6)、埃克伦德与埃贝尔(Ekelund and Hébert,1980)等人的批判。总的来看,特许经营权竞标是“市场的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带来了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结构、最小化的成本、社会最优的定价。与规制相比,达到同样的效果,但成本更低。特许经营权竞标能否产生社会合意的效果,取决于竞标阶段是否有充分的竞争、中标者日后如何去经营、重新竞标阶段竞争是否有效等多项因素,这些因素的反向影响,导致特许经营权竞标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无法完全替代规制,而只能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
可竞争市场理论又称可竞争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最终由Baumol, Panzer 与 Willig(1982)加以系统化和正式化。其基本观点是:一个产业(或市场),即使是自然垄断,只要沉淀成本为零,进入者的威胁就会提供充分的市场规则,约束在位者实行竞争性定价,以零经济利润下的最低成本来进行有效率生产,最终确保市场效率;一个可竞争市场就是一个进入完全自由,退出完全无成本的市场。该理论的政策建议是:即使存在自然垄断,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可以依靠潜在的竞争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政府规制机构无需对在位企业进行规制,只需降低产业的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创造可竞争的市场环境。可竞争市场理论使传统的自然垄断的规制思想面临严重挑战,一定程度上成为规制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该理论的建立所依据的严格假设与现实差距悬殊;忽视分析不确定性、变化、企业家的才能;实践中新企业进入市场后采取的“撇奶油”(cream-skimming)战略可能会导致在位自然垄断企业的不可维持性问题。在考虑需求不确定性的条件下,Appelbaum 与 Lim(1990)构建了一个可竞争市场的扩展模型。他们认为,生产中沉淀成本的存在,会产生不完全的可竞争市场,因此在应用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政策建议时要谨慎。
标尺竞争理论由Baiman与 Demski(1980)、Lazear 与 Rosen(1981)、Holmström(1982)首先发展,但最先将其应用于规制分析的是Shleifer(1985),后经Laffont 与Tirole (1993)、Potters (2004)等人加以发展。标尺竞争理论的观点是,在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的自然垄断产业中,以“影子企业”(shadow firm)的经营成本为衡量标准,促使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同其“影子企业”进行竞争。如果企业是同质的,或者异质能得到正确和完全的度量,均衡结果是有效的;如果受规制企业采取非合谋行为,则标尺竞争的优点以及相对的经济绩效将非常显著。然而,标尺竞争在实践中的使用并不是非常普遍,主要在于受规制的企业往往差异很大,即使使用回归分析技术,也无法抹平异质差异,因而不具备可比性。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被规制的企业存在合谋问题。所以,标尺竞争天然就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不能替代规制。
此外,有些学者主张在自然垄断领域内不仅可以引入间接竞争,而且可以引入直接竞争。但从美、英等国家放松规制、引入直接竞争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即在带来经济绩效的同时,也带来危机。这说明治理自然垄断决不是以简单的引入直接竞争就可以解决的。
总之,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体现了规制在全球网络产业中所遭遇的挑战,即在许多产业中,如能源、通信产业中,市场与科层(hierarchies)间的混合治理结构(hybrid governance structures)日益盛行,规制不仅仅是竞争的替代,更是竞争的前提。
(二)规制经济学的学科定位
综上所述,规制理论内容丰厚,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都从不同范式或角度论及过规制问题,形成了一大批规制理论的研究方面成就。最初它们散见于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施蒂格勒、佩尔兹曼、波斯那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开始用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方法来研究规制,并试图将以前的研究成果系统化,规制经济学才逐步从产业组织理论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规制经济学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产业组织的相关领域”一起成为应用微观经济学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中,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1970年《贝尔经济学和管理学杂志》和1989年《规制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的创刊对推动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功不可没。目前,规制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原因在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不再是争论的焦点,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干预的广度和深度问题。相应地,规制经济学得到长足发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日益走向成熟。发展到今天,规制经济学可界定为,以经济学的原理来系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一门新兴经济学科。同时涉及政治学,法学进而法经济学,行政管理学,行为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因此它又是一门边缘性学科或交叉性学科。以图2-2表示规制经济学在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学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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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经济学的整体评价
(一)规制经济学变迁的内在逻辑
规制经济学在不同发展阶段,研究重心是不同的。研究重心的变化,孕育了规制经济学实现了由低级到高级、由脱离现实到逐渐接近现实的理性变迁。
1.研究重心的转变
(1)为什么规制在规制经济学发展的传统阶段,它关注的重心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共同完成这个使命。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隐含着三个基本假设:第一,市场自行运转脆弱,易发生无效率或不公平;第二,政府规制是应社会或公众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无成本、有效的反应。第三,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三个假设之下,政府被看作是道德人,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代表,在发生市场失灵时,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规制,并且这些规制是有效率的。20世纪70年代之前,这一理论在规制领域一直居正统地位。
然而,实践中的规制出现了与理论预见的严重不一致性,表现为规制不总是出现在市场失灵领域,规制不完全有效,规制出现非合意效应。这种状况促使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重新考虑规制的原因,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应运兴盛起来。它的基本假设是: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的人之间转移;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自利动机),通过选择行为谋求最大效用。这意味着利益集团(规制的需求者)通过向政治家或规制者(规制的供给者)提供金融或其他支持来影响规制程序的结果,或自利的规制者主动创租或抽租而利益集团对此做出反应,是规制发生的动因,从而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简言之,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任何有效的联合都会通过政治程序来获得规制,规制不一定必然与市场失灵正相关。
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向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变迁过程中,似乎没有呈现研究重心的变化。但是,在为什么规制这一研究重心下,解释规制的原因和分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矫正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是动因,转到了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或主动创租或抽组的特殊利益是规制的动因。这种变化显示,前者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种假设,而后者超越“公共利益”范式,采用标准的经济学供求分析方法,特别是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一定程度上逐渐接近现实,从而实现了规制经济学在同一研究重心下的向前推进。
在规制经济学发展的传统规制阶段,尽管怎样规制的问题不是研究的重心,但也被涉及。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下的最优规制方案,比如杜普伊—霍特林定价模型、拉姆齐—布瓦特定价模型、回报率规制模型等,就是探讨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
(2)怎样规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规制经济学关注的重心发生转移,由探讨政府“为什么规制”转到“怎样规制”,规制经济学进入发展的新阶段。如前所述,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在传统规制理论停滞不前的“激励”领域发展起来。新的模型全面描述企业和规制者的目标、信息结构、工具和约束;信息结构和规制方案尽可能反映现实世界可观测的契约成本。乍看起来,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沿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政府最优规制的路径发展,仍然把规制机构看作是一个“黑箱”,并假设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不同的是考虑了规制过程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并将其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内。然而,规制理论的新发展不仅局限于此,它还克服了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其一,克服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因为忽视信息不对称而没有委托—代理理论,并且无法解释现实中为何规制者拥有极大的自由裁度权,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与权力所在的弊端。其二,克服传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将规制的供给方 (规制机构)看作是“黑箱”,忽视官僚体系中的政治家和他们的代理人之间的重要的代理关系的弊端,打开了政府(或规制机构)的黑箱,将其分为规制机构(监督者)和国会 (委托人)两层,承认规制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国会则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在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科层结构下探讨委托—代理问题。从这个角度上看,激励性规制理论又是对利益集团理论的延续和发展。所以说,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发展,并因此称为新规制经济学。
(3)规制的效果
在政府为什么规制和怎样规制两大研究重心之下,规制的效果如何一直作为次重心而相伴主重心左右。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对规制效果的研究逐渐成为西方规制经济学研究相对活跃的一个领域,特别是在放松规制之后,更是如此。对于规制效果的检验衍生了规制替代理论——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利益集团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激励性规制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的发展。
2.内部“革命”
规制经济学的变迁不仅呈现了研究重心的变化,而且显示了理论变迁的“革命性”。迄今,共发生三次假设的“革命”以及方法论的革命。
第一次“革命”是对政府特性假设以及相应方法论的“革命”。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假设政府是道德人,其规制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规制。这里缺乏一种使公共利益行为能够转化为立法行动的机制,因而规制只被作为一种外生变量。这样,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充其量只是一种假设。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一改这种局面,假设政府(具体为规制者)是经济人,其规制目标是最大化自身利益,因而将规制置于经济学标准的供求分析框架下,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利益集团寻求保护他们 (私人)的利益要求规制,或自利的政治家或规制机构为创租或抽租提供规制,二者的交互影响是规制的动因。
第二次”革命”是对信息完全假设的”革命”。传统最优规制方案是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的假设条件下做出的。假设条件严重背离现实,所以在此基础上设计的最优规制方案存在诸多缺陷并遭受被放弃的命运。激励性规制理论一改这种局面,充分考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彻底修正传统规制理论关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信息完全的假设,将规制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制激励方案。这使得规制经济学向前迈出关键性的一步,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今经济学中最有活力的领域之一。
第三次“革命”是对政府“黑箱”假设的革命。无论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是传统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将政府看成是黑箱,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则打开这个黑箱,将政府分为规制者和国会两层,承认规制者为了自身福利的最大化,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而与之合谋,国会则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在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国会的三层科层结构下探讨委托-代理问题,形成了规制理论的前沿发展。
(二)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规制经济学的变迁还表现为沿着不同视角取得进展。从大的方面来看,西方规制经济学主要有两大视角:一个视角是从规范角度来研究规制。它关注的焦点是:规制应该在什么时候引入;规制的最优方案或形式应该是什么。另一视角是从实证角度来研究规制。它关注的焦点是那些导致政府规制和影响规制制度的行为和绩效的经济、政治、法律、官僚的力量,由此形成了规制的实证理论。
在第一个视角——规制的规范研究——之下,规制理论可以划分为两大分支:一个分支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导致不被规制的市场运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 ,而只能达到相对于这一水平的次优效果。这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规范原理;另一个分支是寻求“最优”政策来修正市场不完美。这些“最优”政策既包括传统规制理论下的最优规制方案,又包括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性规制方案。激励性规制通常考虑规制环境的信息结构,以及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对策性互动。这种扩展研究使西方经济学家认识到,规制方案即使是 “上等的”,相对于理想的规制(规制者对所有的利益变量都具有完全信息,获取无成本)也是不完美的。这种理论的扩展为合理的比较制度分析搭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完美的市场与不完美的规制将得到比较,从而可以知道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里什么是最优的。
在第二个视角——规制的实证研究——之下,规制理论前后经历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实证的“公共利益”理论。它主要关注规制为何出现和它如何运行,是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在这一范式下,规制效果既被作为检验规制制度是否成功地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又被作为量化规制成本与收益的依据。二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经过施蒂格勒1971年开创性的研究以来,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否认规制的这一过分简单化的模型,支持关于规制的目标、程序和结果的更富实证的理论,从而形成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的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应,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规制政治经济学的特定实证理论形成了一个可行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规制的性质和结果能够被很好地预见、衡量和评价。Laffont 与Tirole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是这一视角下的规制理论迄今发展的最高形式,既考虑了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的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应,又打开了规制机构的“黑箱”,并进一步考虑了国会、规制者、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置于一个委托—代理的框架,从而使规制经济学更接近现实。
(三)从“范式危机”到“范式融合”
范式(paradigm) 是指观察世界和实践科学的方法,是某一科学共同体在特定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些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假设、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通常,大部分科学工作都是范式化研究,属于常规科学。但会存在一些例外问题。对于这些例外问题,很长时期内,人们会试图以某一范式的内部标准来解决例外问题,此后开始“危机”时期。当一门学科的原有范式,越来越难以对不断新生的社会实践问题做出合理、科学的解释时,会导致该学科的 “范式危机”。 随后可能会出现“范式的转变”,即科学发生了革命。后来,范式及“范式危机”的概念被引进到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领域,并成为一种有用的研究理论变迁的工具。比如在宏观经济学的变迁中,先后出现过“古典”宏观经济理论的“范式危机”、凯恩斯经济学的“范式危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范式危机”。
同样地,在规制经济学的变迁中,也曾出现过“范式危机”。即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出现过“公共利益”范式危机。此前,在规制领域居于正统地位的是“公共利益”范式下的规制理论,即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采用这一范式的经济学家们相信,规制过程直接产生于市场失灵和在公共利益方面政府行为的必要性,规制一旦建立,规制机构能够减少或消除因市场失灵带来的低效率,规制都是有效的。但是,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反常的现象。比如,经济学家们在对19世纪末以来的规制历史进行回顾时发现,规制并不必然和市场失灵正相关,许多规制并非出现在市场失灵领域,有时在竞争性领域也存在规制;规制也不必然体现为公共利益的实现,经验规律显示规制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规制效果并不完全有效率,等等。对于这些反常现象,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公共利益的“范式危机”凸显。在这种背景下,采用“利益集团”范式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应运而生。在这一范式下,曾出现过两种理论:俘获规制理论和经济规制理论。但是,俘获理论只是经验归纳,缺乏理论基础,充其量只是一个“规制有利于生产者”的假设,而且仍然无法解释一些反常现象。比如,一个单一机构如何去规制有着相反利益的不同产业;实践中大量的规制促进的经常是消费者的利益,而非被规制企业的利益;无法解释很多产业受规制而后来又被取消规制。所以,俘获理论没有完全导致“公共利益”的范式危机。真正导致“公共利益范式”危机的是规制经济理论。该理论采用的仍然是“利益集团”范式,但与规制俘获理论不同的是,它将政治行为纳入到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从而将规制变成了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Ekelund将经济规制理论看作是实证理论,并看作是规制经济学领域内的一场“革命”。(1998)但是,与库恩预言的范式危机之后发生“范式的转变”所不同的是,“利益集团”范式产生以后,“公共利益”范式并未消失,而是两种范式都有不同的经济学家在追随,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发展。随着政府规制范围的扩大,从经济性规制扩大到社会性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几乎用来解释所有的政府规制问题。几乎所有的关于自然垄断规制的理论工作、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可竞争性市场等都采用“公共利益”范式;“利益集团”范式起初主要由芝加哥学派的成员所追随和发展,后来则被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所接受。
这样,从表面上看,在规制经济学领域内并存着两种范式,从而造成其作为一门学科缺乏内在的统一性。而事实上,两种范式的并存,没有危及到规制经济学本身的存续。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激励性规制理论兴起。激励性规制理论从两方面超越传统规制经济学在于:第一,坚持公共利益范式,在假设规制者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的条件下,突破传统规制理论信息完全的假设,在信息不对称的框架下分析规制问题;第二,吸收了政治学中前沿的规制体系非整体观,打开规制机构这个黑箱,将规制机构分为规制者(监督者)和国会(委托人)两层,承认规制者可能被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或收买而与之合谋,从而发展了一种具有三层科层结构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这实际上采用和坚持了利益集团范式。但不仅如此,在这个具有三层的委托—代理框架下,国会作为委托人,被假设为社会福利最大化者,这又坚持了公共利益范式。因此,在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框架下,实际上还并存着公共利益范式。公共利益范式和利益集团范式二者共存于激励性规制理论这一框架下,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了“范式融合”。
(四)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缺陷
规制经济学迄今经历几种理论的变迁,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其变迁中可以看到,该学科是在新理论不断克服旧理论的缺陷中取得发展的。当它变迁到较高的激励性规制理论阶段仍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尚带有传统规制理论的缺陷,另一方面又衍生了新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中的缺陷没有彻底解决。首先,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有问题。在西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源于政治学或公共行政领域。政府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天然捍卫者,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宗旨和归宿,是公共管理存在的价值依据,其实现和分配才使得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提出批判。比如,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国家是虚构的,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掩藏了集团利益的方式。马克思也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是一个被资本家利用来达到他们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这从本质上揭示了“公共利益”在西方国家难以实现。其次,如果退一步,假设承认政府规制的目标就是公共利益,该理论仍然没有提供一种机制,使社会福利(公共利益)最大化行为转化为立法行动。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理论中,个体可以通过交易促进自利(self-interest)的实现,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而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中缺乏这样一个链接点。
第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某些缺陷仍然存在。最主要的缺陷是假设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权力是外生给定,并独立于规制制度的设计,从而这些模型不能用来讨论不同制度如何影响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效率。要克服这一缺陷,就必须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分析引入规制决策的程序中。在这方面,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做到了一些,但还远远不够。这预示着规制经济学的一个发展方向。
第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之上,如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共同知识、完全理性、被规制企业是一个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己者(作为一个“黑箱”)、承诺与信息租金的存在等等。这些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激励机制的普适性。大部分激励机制的缺陷还在于其设计的复杂性。在信息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描绘和解决被规制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需要构造非常复杂的模型,从而使激励机制设计走入一个怪圈――激励机制越复杂,从理论上来看就越有效率,但在实践中越不易被广泛应用。
第四,当规制机构这一“黑箱”被打开时,更为复杂的科层结构展现出来。目前比较前沿的研究,只涉及三层科层结构下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涉及更为复杂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预计这将是规制经济学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
第五,当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到激励性规制理论阶段,焦点问题变成了探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政府决策或激励机制的选择问题,因而规制问题越来越变成了一个“纯技术性问题”,这忽视或缺乏对社会经济关系和制度因素的分析,从而使规制经济学缺乏历史感。对于一个学科的建树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征兆。
(五)借鉴鉴于市场经济有共性,规制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值得科学借鉴。借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自然垄断结构与规制的动态性。对自然垄断是否规制和怎样规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自然垄断理论已从近代观点发展到现代观点,相应地,如何治理自然垄断也从必须规制发展到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自然垄断理论的现代观点,自然垄断有强、弱之分,自然垄断市场有“进入有障碍”和“进入无障碍”之分,在“进入无障碍的市场条件下”,自然垄断又有可维持和不可维持之分,因此,相应的规制政策是不同的;有些自然垄断的规制是合理的,有些则是不必要的;作为政府规制机构需要判别。自然垄断的暂时性和永久性理论则提示:如果自然垄断是暂时的,规制要因势而动。当市场需求扩展,产出超出一定范围,自然垄断特性消失时,对自然垄断的规制也要解除;如果是永久性的自然垄断,则要区分垄断类型和市场背景来设计方案。
第二,关于“最优”政策的选择。对最优政策的研究,存续于规制经济学的整个发展时期,由传统最优规制方案发展到激励性规制方案。传统最优规制主要有Dupuit-Hotelling定价模型,Ramsey-Boiteux 模型定价模型、回报率规制模型三种。这些模型曾经在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中发挥一定作用。但这三种模型的假设前提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拥有完全信息,双方进行的是信息对称的博弈,这是它们共同的致命缺陷。这导致传统最优规制方案在实践中无效率,其假设被彻底修正,在此基础上兴起了激励性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模型考虑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规制方案,相对于前者来说比较接近现实,因而产生深刻的洞见:(1)设计的激励方案要满足被规制企业的个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2)在信息分散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尽可能地让企业自主定价;(3)要整合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目标函数;(4)规制者在提供激励方案时,必须在高效率与低信息租金二者之间做出权衡。
第三,当打开政府的黑箱,考虑委托人(国会)、规制者、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策性互动,特别是利益集团和规制者之间的合谋时,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提供了有很强的政策洞见:(1)如果一个国家面临的规制环境是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或)利益集团与规制机构合谋情况严重,那么选择激励方案的强度一定不能过大,否则利益集团将获得巨额租金,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遭到扭曲性配置;(2)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是俘获规制机构的力量之源,因此,为了防止合谋或将其缩小到最低限度,首先要降低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这需要通过降低激励方案的强度来实现;(3)为了防止合谋,要加大规制机构与利益集团之间的私人交易成本;要降低规制机构的自由裁度权,尽可能将权力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规制方案的设计不要过多地依赖规制者拥有的对利益集团会带来切身利益的私人信息;引入多重利益集团的制衡,使规制者在权衡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中削减自由裁度权;(4)要采取一切措施,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四,公共利益与利益集团利益的权衡。迄今,规制经济学中并存公共利益和利益集团两种范式,从而政府规制有相悖的双重目标:政府规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政府规制为了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前一种目标建立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而后一种规制目标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因此,即使规制目标设定为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实际的政治程序中,由于组成政府的官员本身不完美,往往被利益集团所俘获,最终规制目标发生转移,规制只实现了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另外一些利益集团受损。因此,规制不再限于满足于社会福利大化的需要,而成为通过政府拥有的强制权对财富进行重新转移或分配,以及平衡利益差别的有效手段。因此,政府在进行微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时,要在消费者、产业(受规制企业)、纳税人、规制者等多重利益集团之间中进行利益平衡,以重新定位规制的目标,保证其真正实现。
第五,规制与竞争的权衡。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在设计时被作为不同于“市场内的竞争”(competition within the market)的“市场的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的理论,主张在规制领域内,引入事前或潜在的间接竞争,替代规制,达到社会最优化的效果。但在实践中,间接竞争无法替代规制,而只能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标尺竞争天然就是对规制的一种补充。直接竞争从理论上比较完美,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完全替代政府规制。因此,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无法替代规制理论,实践中的竞争无法取代规制,二者是一种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四、中国学者面临的规制背景与任务
规制经济学经过了二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但它主要是与当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这种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相当完善。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有市场经济体制共性,因而具有规制的一些共性,比如面临垄断与竞争的权衡问题,最优规制的选择问题,规制中的合谋问题,等等。
(二)是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尚存,规制大量越位,许多规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有关产业实施行政垂直管理的延续,“行政垄断”现象依然严重;同时并存着规制不到位或滞后问题。
1.在经济规制领域,尚存规制越位,“行政垄断”大量存在。中国大多数垄断性行业不是因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形成的,而是由国家所有制、政府某一部门独家经营而形成的,有些垄断性行业甚至是从政府的一个部门转化而来,因而这些行业能够依靠行政资源保持高度集中和垄断,享有高额垄断利润。其后果是民间资本遭到排斥,严格的进入规制,出现规制越位。二是消费者承担了垄断部门的低效率和低质量,降低了消费者剩余。据统计,近几年,中国在保险、邮电、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行政垄断造成的净社会福利损失最低为91816亿元,占GNP的11.5%。垄断租金则达到2930亿元之多,占GNP的3.68%左右,而这些留在垄断部门内的租金大部分被消耗掉、浪费掉了。另一方面,经济规制中存在规制模式落后,或规制不到位,或竞争有余的问题。比如,电信业的竞争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资产闲置、资源浪费。截至2004年底,中国几大电信运营企业的光缆线路总长度已达360万公里,总投资近1300亿元。而目前光纤利用率仅约10%,仅此一项大约有上千亿元的资产被闲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建移动通信基站已超过30万个,两公司的铁塔一般都是并肩而立,本可多家企业合用的铁塔却只承载本企业的基站天线,浪费了大量土地和钢材。
2.在社会规制领域,相对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来说,规制明显滞后,导致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社会不公等问题日趋严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损害消费者、劳动者权益以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不作为”态度;中国GDP总量已居世界第四,但据Bolt等人的研究,中国空气污染是世界上最严重的,每年导致30万人过早死亡,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40%。另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每年仅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中国GDP的8%~12%。这说明中国仍处在倒U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两难区间;劳动要素主要依照市场配置,造成低收入阶层收入被压抑,高端收入向国际高水平靠近,社会分配不公日趋严重。此外,创新激励不足,严重落后于西方国家,造成企业对外支付高额的专利费。据统计,由于自主创新激励机制不足,中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外国专利者。
(三)是中国市场经济目前还处在初期、不完善阶段。这决定立法体制存在缺陷,规制政策更多地考虑被规制对象(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比如,强势利益集团在与弱势群体的长期博弈中始终居于优势地位,侵占或损害弱势群体和广大社会公众利益,这在自然垄断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规制法律和相关规制机构建设滞后,是规制模式落后或规制不到位的根源所在;合谋问题异常严重,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规制政策在制定与执行中,可行性与成本—收益分析不够,规制效果不佳;等等。
综上所述,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规制与西方具有共性的一面,更决定了与其相异的一面。相应地,中国学者可以借鉴规制经济学的最新成果,但必须结合中国实践做出开创性的理论及应用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日益重视对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应用性研究上。他们在吸收和运用国外规制理论以及吸取规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做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开创性贡献;一些学者开始涉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领域及规制政策的研究。但理论研究仍显薄弱;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规制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研究略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规制经济学作为一个经济学分支学科,在中国仍处于引进阶段。因此,中国学者将面临着的任务是规制经济学领域,进行比较制度分析和政府规制的生态学研究,注意多学科之间的互相交叉和利用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制度禀赋的差异,构建一个中国特色的规制经济学。因为超越一切社会关系和制度因素的“共享”规制学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对于中国学者而言,这项任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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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山东经济学院规制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