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言
法律文本既是一个国家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博弈的静态结果,又是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动态成就,并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法学研究的水平。
经千呼万唤,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出台,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只有57个条文,立法线条较粗,许多制度在操作层面有待细化和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有待优化,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有待理顺。这就意味着,我国竞争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竞争法学研究有了新的使命。无论是深化对竞争法的认知,还是完善制度建设、构建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培育更为优质的竞争文化,都有必要通过研读法律文本借鉴国外经验。为此,我们决定翻译一些国家新近修订的竞争法典,旨在捕捉国外竞争法律立法的最新动态,以服务于我国竞争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
概括地讲,本书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力求文本的广泛性与典型性。在选取翻译的文本时,我们注重国家的广泛性,选择了30个国家的42个竞争法律文本;同时,注重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考虑到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欧共体竞争法律已有汉译本,我们重点选取其他发达国家、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和若干转型时期国家的竞争法律,以尽可能扩大借鉴的视野。
第二,力求兼顾文本的即时性和准确性。我们所选择这30个国家的法典原文,除英语外,还涉及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诸多语种,由于受译者所掌握的外语语种的局限,同时为了提高翻译工作的效率,官方文本非英语的,翻译时均以所译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英文文本为主要依据。同时,又参照了不同法典的官方语言文本,为此,我们曾以不同的方式和渠道求教了熟悉其他语种的专家,以提高译文的准确性。在历经近两年的翻译过程中,我们密切关注和跟踪相关国家的最新立法动态,注意对文本的更新,尽可能保持译文的即时性。
顺便予以说明的是,目前有近一百个国家制定有竞争法,除发达国家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竞争法的。而且,自90年代后期到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修改了或者正在修改其竞争法典。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等,在短短的几年内多次修改,且修法力度非常之大。如果考察世界范围的竞争法百年史,甚至可以归纳出这样的现象: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各国竞争法律被修订的次数显得格外频繁。对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法繁荣,我们不能不重视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竞争法律施加的前所未有的影响,我们不能不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当然,从完成本书的角度,这些国家频繁地修改法律,也增加了我们翻译的工作量。
第三,力求同一个国家的相关文本的系统性。部分国家竞争法律往往配有相关的“姊妹法”,例如阿塞拜疆的《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法》;有的国家则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则相配套,例如南非的《竞争法》和《竞争委员会程序行为规则》等等。在本书中,我们力求较为系统地展现所译国家的竞争法律生态,使读者对该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有一个相对全面而系统地了解。
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世界竞争立法的似有以下特征及趋势:
(一)竞争法律严厉化与救济机制完善化并存
各国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正在加大打击力度。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提高了处罚力度,丰富了处罚的手段。例如,日本2005年《禁止私人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的修订提高了对价格卡特尔的处罚标准,对大企业的处罚标准从原来销售额的6%提高到10%,对中小企业的处罚标准从销售额的3%提高到了4%。同时,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和转型国家,例如以色列、印度、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均将强制拆分企业作为反垄断的一项惩罚措施,这也是反垄断法特有责任形态;其二,垄断行为入罪日益普遍。在本书收录的30个国家中,有21个国家规定了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反垄断刑事责任的研究有重要价值;其三,豁免制度适用范围不断缩小。豁免作为免于追究垄断者法律责任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对象、条件从侧面体现了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宽严度。以德国和日本为例,反垄断豁免制度曾经是这两个国家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但近期进行了较大修改。
各国竞争法日趋严厉,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救济机制的丰富和完善。宽恕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法律。例如,韩国、印度、巴西、芬兰、津巴布韦等,都在其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宽恕制度。而加拿大、德国、日本、巴西、乌克兰、墨西哥、肯尼亚、爱沙尼亚、毛里求斯等国对于经营者承诺(或称履行承诺、执法和解)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均做了规定。这些制度一方面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法律救济和自我纠正的手段,“恩威并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竞争法的立法目标。
(二)竞争立法的国际协调与执法的国际合作日趋密切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卡特尔、跨国并购、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尤其是新兴国家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层出不穷。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都在竞争法律中规定了域外适用。而法律的域外适用意味着通过国内法来规制国际经济行为,这必然要涉及到本国与外国在立法方面的协调和在执法方面的合作问题。
1999年“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方案”白皮书发布之后,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修订本国的竞争法以适应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芬兰、爱沙尼亚均规定了本国竞争法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而在世界范围内,许多的国际经济组织与学术组织,例如UNCTA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OECD/COMP(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竞争法律与政策委员会)、ICN(国际竞争网络组织)、GCF(全球竞争论坛)等,已经就各国的竞争立法协调问题展开工作并取得一定的进展。
在竞争法执行方面,欧洲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系统之间的执法、司法合作体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中,国际执法合作也越来越受重视。例如加拿大《竞争法》专列一章用极大的篇幅来规定执法的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在本书中英国、法国、韩国、爱沙尼亚、芬兰等10多个国家的竞争法也都规定了竞争法国际合作的内容。
(三)竞争主管机关权力强化,竞争法程序规则比重增加
从本书收录的30个国家竞争法以及近年来的法律修订来看,竞争主管机关权力不断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竞争法发展的趋势。其一,竞争主管机关的调查权范围不断扩展。在近年来法律修订过程中,许多国家一直在扩大竞争主管机关的调查权。例如日本2005年的修法赋予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调查刑事违法案件的权力,即依法官许可证得以实施临时检查、搜查以及扣押的权力;其二,在享有准立法权、行政执法权的同时,拥有准司法权正成为当今竞争主管机关实施机制改革的一种潮流。以法国为例,其竞争委员会原来仅是咨询机关,但1986年修法之后,在扩大咨询功能的同时,该委员会获得了裁判集体限制竞争行为的准司法权。同样的,包括日本、巴西、印度、南非、墨西哥、越南、保加利亚等十余个国家的竞争主管机关都拥有准司法权。
竞争主管机关权力的扩大,需要竞争法在程序规则上做出更多的规定。而经济现象的复杂多变,也决定了竞争法的实体规则不应当过于具体而应当依靠程序规则的引导来实现经济民主。很多国家,例如土耳其、赞比亚、爱沙尼亚、蒙古等,用较为简练和原则性的表述对禁止性的行为作了规定,但对于程序规则则不吝笔墨。更多的国家在规定实体内容的同时,对法律实施的程序性问题更是事无巨细,反映了各国对于竞争法实施程序的重视程度。
(四)各国竞争法在法律移植的同时更注重法律本土化
竞争法律制度似乎是法律移植的一个重要领域,几乎所有国家的竞争法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找到一些《谢尔曼法》的影子。但很明显各国立法者充分意识到,只有实现本土化了的法律制度才有生命力。
传统的反垄断法三大支柱——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实体内容。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传统和市场结构添加了一些特色性的制度,例如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对于企业之间的股份持有、人事兼任等情形在法律上予以特别关注;而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等转型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成为特色。此外,有些国家也将与竞争有关的其他经济行为和现象放在竞争法中规定,例如德国、墨西哥、肯尼亚竞争法规定了招投标的内容;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将国家补贴列入竞争法的范围;俄罗斯和蒙古不仅在竞争法当中,而且单独立法规定有关自然垄断行业的问题。
各国竞争法的本土化或者差别化更多地体现在反映法律实施机制的程序规则上。竞争法要在本国有效地实施,必然要建立一个符合本国行政、司法传统的法律实施机制。从当前各国竞争主管机关的性质、地位、权限来看,准司法机关是一种主流模式,然而各国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在处理反竞争案件的准司法程序规则上却又很大的不同,例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虽然集调查、控诉和审判于一身,但是由其所属的不同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能,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而巴西则是由经济法实施秘书处专司调查控诉职能,由竞争保护管理委员会承担审判职能,且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除了准司法机关模式之外,也存在着纯行政机关模式和竞争法专业法庭模式。前者例如意大利的竞争局和俄罗斯的垄断政策与企业扶持部,后者有南非的竞争法庭和竞争上诉法院、加拿大的竞争法庭、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内的反垄断法庭。而这三个国家的专业法庭又有区别,南非的竞争法庭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业法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上诉受审法院竞争上诉法院则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专业法院;而加拿大竞争法庭则专属于司法系统内的专业法庭,就如我国的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性质上与南非竞争上诉法院有些类似,具有相对独立性;德国的反垄断法庭则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个庭室,并非独立实体,类似于我国法院中的审判法庭。
有人认为,翻译是一门艺术。在认同这种观点的同时,我们还愿意相信,翻译法律文本多少有些冒险,因此更是一种责任。责任感让我们如履薄冰。对于每个译本,我们都经过了四遍以上的校对。就一些较为鲜见甚至完全陌生的表述,我们经常求助于国内、国外学者乃至外国驻华大使馆和该国竞争法的主管机关。然而即便如此,翻译工程之浩大、法律的更新速度之快超出了我们的预计,而自身专业水平和翻译水平的局限也让我们备感自责,译文不仅会有不准确之处,而且会有纰漏和错误。因此我们恳请读者不吝赐教,指正不足。
最后,我们不能不提及的是,从商业利益判断的角度,出版本书无疑是不经济的,甚至会折本的,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依然给予我们极大的支持,对于这样一家视服务社会为己任的出版社,我们深表谢意和敬意!
2004年底,在有幸成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之后,为了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我组织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开始了本书的翻译工作,换言之,本书的翻译工作历经4年多。陈鸣、狄嬛、邸智源、郭瑾雯、贺亮、侯树芳、胡亚茸、刘灿、梁恒、汤婧、王佳、王伟炜、王致远、卫鑫、魏修文、魏艳、宇一星、张杰斌、朱宣烨等同学提供了翻译的初稿并进行了一校和第一次交叉校译;储菲菲、车宁、郭齐、黄杰、李菁华、孙丕伟、王楠、王潇伟、熊聃、玄玉宝、张斌、钟刚、赵晖、綦赞超、王甲同、王志岗、朱凯、施金晶、胡韵等同学参加了第二、三次交叉校译。在校译过程中对译文的修改,真的是不计其数。翻译工作的辛苦,完全可以想见。2008年9月,这是本书最为关键的收尾阶段,我被中组部选派为第六批援疆干部,暂别中国政法大学来到伊犁师范学院工作。这样,我只能通过网络与参与译校的各位同学进行沟通交流,在相当程度上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在此,我对所有参加了本书翻译和校译工作的各位同学由衷地表示我的谢意,尽管你们表示译校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
时建中
于伊犁师范学院
2009年4月22日


文山会海中仍躬耕案牍,向您致敬。
,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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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还是处于西学东渐中吧?有关经济的法从根本法宪法到公法代表行政法和私法代表